行政诉讼中止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2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诉讼中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的规定,应当由院长批准,但实际操作起来,都是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TAG标签:刑事辩护 刑法法规 行政诉讼 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