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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胎儿权利的保护

继承法关于胎儿权利的保护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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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与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与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问题,国内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必然以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承认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继承和侵权中如何保护胎儿利益的问题。在坚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框架内,也是可以通过作出特别规定达到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目的。


    第一,关于继承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可以达到保护胎儿利益的目的。


    第二,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是侵权责任问题。胎儿在母体中遭受侵害,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来加以考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则可以作为主体独立请求,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独立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在时效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即在出生前诉讼时效中止;如果是死体,则由其母亲提出请求,把对于胎儿的侵害视为对母亲的侵害,母亲可以身体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进行主张。


    有的观点认为,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是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就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对于受到侵害的行为,就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例如,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就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或者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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