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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城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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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一、201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