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2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AG标签:关联 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 不当 涉外专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