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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一次裁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原则有哪些的回答。这些原则的制定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劳动争议可以快速、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权限就要按照仲裁决定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