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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哪些,有什么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相适应的,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