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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招摇撞骗

多次招摇撞骗
多次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招摇撞骗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四、量刑标准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