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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主要责任人员

集资诈骗的主要责任人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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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确定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定是会计。

有人认为,单位犯罪时,首先应负责任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种情况对偷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说是说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别人来做。该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

第三,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应纳税的行为人或者是单位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纳税的时间之内,如果是不纳税,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催收之后,如果是还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加征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加征的税收滞纳金是无上限的,如果是单位拒不缴纳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