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普法法律网 法律 3.0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TAG标签:设立 股权 公司经营 出质 质权 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