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满足条件

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满足条件
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满足条件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

骗取大量钱财的;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