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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的刑事处罚

地质灾害的刑事处罚
人为地质灾害刑事处罚
关于人为地质灾害刑事处罚的问题解答:对于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应当本着既要有利于实践操作,又要兼顾公平的原则考虑,因此,我们将本条第三款规定为“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在实践中,对于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能够确定责任的人员,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于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只能由政府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承担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