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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