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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合同效力

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合同效力
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