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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

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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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一)大庆检察院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及形式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  

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二)案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原因

1.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面  

根据最高检《工作规定》的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开,并对公开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实施结果上看,文书公开率并不高。部分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点击公开本院的终结性文书,一些发给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公开复核的法律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不到《工作规则》中的公开标准。致使现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的信息内容少,进度慢。案件信息公开具有片面性、滞后性。  

2.制度不健全,公开标准难界定  

根据《工作规则》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布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开中,“重大、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如何界定社会影响、是否受到社会关注,何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都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3.法律文书公开多侧重于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都必须依托法律并能以理服人。目前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多为结果性的文书,多侧重于处理结果的告知,涉及事实、法理的部分却很少,这样难免使文书公开有“走过场”之嫌,文书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  

4.缺乏相应的舆情审查及舆情处理机制  

法律文书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网,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少数信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此外,某些法律文书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如存在用语不严谨、标点错误等可能会被网络、媒体放大,从而会给办案人员甚至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相应的舆情应对机制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