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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民事赔偿问题

放火的民事赔偿问题
认定放火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有放火人并危害公共安全


首先放火罪要有放火人。所谓放火指故意用引火物引燃等放火方式,个别情况下也有电厂值班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采取措施致引发大火。


其次放火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二足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但已有引起各种危险的情形即构成放火罪。


(二)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放火罪论处


邪教组织人员和其人员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焚烧自己财物、明知焚烧自己财物能危及公共安全仍实施的,按放火罪论处。


(三)以放火的方式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形


行为人以放火方法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把火势有效地控制较小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应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认应当按较重的放火罪定罪处罚。


(四)放火破坏特定公共设施犯的情形


放火焚烧交通工具、设施及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破坏特定公共设施犯罪。


放火罪主要表现为故意,而要是失火罪的话,则就是属于过失犯罪了。应注意的是,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