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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辩护词

玩忽职守的辩护词
玩忽职守辩护词
一、玩忽职守辩护词写作要素: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具体明确规定。根据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第(hm917010615202112021)号文《某乡财政所职权目录》显示,某乡财政所涉农补贴资金即惠民资金管理的职权所依据的是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被告人必须具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