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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的理由

取保候审后的理由
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应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犯罪对象。根据取保候审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期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在接到讯问后要及时归案,并且不得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等。申请取保的时候,要提供一名担保人或者一笔保证金,在取保结束后保证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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