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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增强对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之谴责。而未成年人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是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累犯的适用。
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犯罪人裁量执行刑罚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也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
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
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