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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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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办案单位不得中断对案件的继续侦查,检察院不得中继对案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中继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在侦查或者审查期间,发现案件有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