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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业限制补偿期的经济补偿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期的经济补偿

2009年3月,周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工程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双方订立了一份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周某不得到与该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立从事与某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并约定周某若违反该保密协议应该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该协议未约定竞业期间对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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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有效么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