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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生效的刑事判决抗诉

检察院对生效的刑事判决抗诉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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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抗诉怎样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