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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权转让协议书

江西省林权转让协议书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规定是物权法1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来进行,行使所有权人是不能够干涉到使用权人行使权力的。


1、《物权法》(2007年3月16曰)


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80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3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010年12月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