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是什么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8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是什么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1-3各月进行。例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3、对于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各月进行。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TAG标签:损害赔偿 时机 人身侵权 伤残 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