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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本站网小编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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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转移和管辖转移有什么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