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先向谁追偿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先向谁追偿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应先向谁追偿的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TAG标签:诉讼仲裁 先向 民法典 连带责任 追偿 诉讼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