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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情形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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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类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方式: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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