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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交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移交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案件移交程序

1、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也会进行立案并会开展调查和侦破,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并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审理,同时也是需要将证据提交至检察院,那么检察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