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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提前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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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会涉及到庞大的资金,而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那么企业就会有很大的损失,所以要求了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可以减少企业的压力和负担,但是保证金也是规定了不能超过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