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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

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
刑法关于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虐童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儿童不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没有成熟,如果遭受了虐待将会对身体和精神上带来非常大的打击,对于儿童的成长会造成非常的负面的影响,因此如发生这种行为的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对儿童造成的伤害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