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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中的债务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