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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违约

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权利中的一种类型。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本站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按照我国合同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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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违约是为什么呢

以下是对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违约是为什么呢的回答
长期以来,双方违约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一直为人们争论不休,对是否存在双方违约及双方违约制度有无存在的合理性,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双方违约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尤其在中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以从过错原则转变为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违约更有其独立存在的法律价值。首先,实践中存在许多双方违约的情形,即双方违约是在经济交往中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笔者认为,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错误行使抗辩权的领域,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型:
1、在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的情况下构成的双方违约,亦即,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其各自违反这些互负独立的义务不产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只能用双方违约来解决。
2、在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的双方违约。对于何为对价,学说上有多种解释。一般认为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在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不产生履行抗辩权,此时,如果双方都没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则往往产生双方违约。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部分违约但并未导致合同落空时,他方以此为由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二是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所产生的双方违约。在合同义务群中,存在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义务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往往并不产生他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正当抗辩。三是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他方当事人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一般来说,如果违约是轻微的,则它不能使受害方有理由拒绝进一步履行义务和提起全部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他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双方违约的问题。
3、双方当事人都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所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所产生的双方违约。
4、履行抗辩权消灭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称为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抗辩权因违约方的履行或提供担保而消灭时,则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从而产生双方违约问题。
其次,在严格责任条件下,双方违约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中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一改大陆法系传统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零七条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一往的过错责任原则下,因受害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大都可用过失相抵规则来解决。而《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过失相抵与该归责原则在体系上不协调,与其既有类似功能的双方违约规则便成为立法者的理想选择,这使的双方违约制度的存在有了明显的正当性。同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一方当事人只需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因此,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使得严格责任的构成相对简单,客观上的双方违约较考虑主观因素的过失相抵,在实践中存在的机率会增加。再次,确立双方违约制度,可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在中国现实的司法中,存在过分夸大双方违约,过失相抵的现象,使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官强令当事人接受的稀泥式调解或糊涂判决的工具。但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否定双方违约的制度价值。在制度上确立双方违约规则,有利于强化对该规则使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运用,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能真正得到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