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8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1.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2.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TAG标签:检验法 第三条 诉讼仲裁 条例 司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