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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释放转监视居住

刑拘释放转监视居住
哪些情形下监视居住转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