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打官司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4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租赁房变更官司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TAG标签:土地 诉讼仲裁 变更 诉讼管辖 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