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四十二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0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TAG标签:行政法 第四十二条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