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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

铜梁县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
你好,请问2023铜梁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2.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3. 放线后搭建的建(构)筑物; 4. 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5. 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已经灭失(垮塌)的房屋。 (二)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农村合法产权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的补偿以征收土地的实测面积计算,按2700元/亩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成片的茶园、花园、桑园、果园、苗圃等补偿在27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亩予以补偿,即按附件2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按附件3执行; 2. 被拆迁户的闭路电视户头按每户310元的标准补偿,电话按每户158元的标准补偿,生活用电按每户200元的标准补偿,自来水按原安装时个人的实际出资额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室内的所有设施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处理,室外部分的相关设施归产权单位拆除处理; 3. 对无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可按简易棚房拆迁补偿标准给予拆工费; 4.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或处理,不予补偿。但装饰档次较高,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的可参照附件3对应项目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农房改为其他用途的,按住房标准补偿。 拆迁补偿费由县国土房管局与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支付50%;拆迁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下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