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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以下对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仅供参考,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立功认定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