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普法法律网 法律 8.22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的。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TAG标签:合同事务 批复 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 履行地 合同 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