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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危险品行政拘留

携带危险品行政拘留
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被执行的行政拘留应折抵危险驾驶罪的刑期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而两法又同时对该行为规定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的处理,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应予折抵。《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更是明确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上文对醉驾折抵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从法理学的角度,醉驾与逃逸两者并不能完全割裂开来,同样的最佳,不同的情形,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级所反映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差别,都是需要在量刑时作出全面考虑的。不管法院的判决书知否对醉驾折抵进行确定,被告人的权益已在法律与法理之间都能得到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