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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起诉彩礼

离婚后男方起诉彩礼
男方起诉离婚彩礼如何分配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大部分时候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男方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当然前提是之前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付了结婚彩礼给女方。但最终是否可以成功要回彩礼,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了,要是不满足的话,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