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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近因原则

怎样理解近因原则
保险法修改应确立近因原则
从现实角度来看,国内保险学者基本都将近因视为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可能不同。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采用了近因的解释方法。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将是对国内外保险理论和实践的一种经验总结,并进一步完备《保险法》的体系和功能;并可以理清因果关系标准的混乱状态,为人们提供一个清晰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和理念;此外,对于统一司法判例也大有裨益。那么,近因原则应当如何规定?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法律政策有时会掺杂不清,且因果关系理论从来也不可能归到单一的公式之下,故立法者对如何规定近因颇感棘手。事实上,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我们可以区分为两步:首先以事实性因果联系为前提,然后再通过具体的价值判断来软化因果关系的事实性,适度限制行为人的责任。因此,《保险法》中可以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为因果关系判断可采用的规则,而具体的判断任务则交给法官来完成,由法官来实现法律政策的价值判断。当然,这对法官的素质和相当的知识量提出了挑战。关于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位置,应当设在《保险合同法》总则部分最为妥当。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它判断的是保险单下承保损失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考虑的原则,其统领整个《保险合同法》的立法和适用,因此近因原则应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中关于近因原则的表述,有的将其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其实是一种错误认识,近因原则只是《保险合同法》的进本原则,不是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因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法》总则中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