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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损害后果分

侵权责任法损害后果分
《侵权责任法》也是损害预防法

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还出现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在不断增加。“停止侵害”已经开始引入到侵权责任的形式之中。因为在当代,某些损害一旦发生即具有不可回复性,必须通过停止侵害的方式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实施。例如,通过网络披露他人的隐私,损害发生之后就不可逆转,因此,有必要通过停止侵害的形式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防御性的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损害预防的功能。《侵权责任法》通过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等制度,强化对直接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督促潜在责任人积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的关于瑕疵产品的跟踪义务和召回义务,环境侵权中信息披露义务,医疗责任中跟踪检查义务等,目的都在于防止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预防与损害救济密切配合、功能互补,起到了周密系统保护民事权益的目的,能够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保护法的功能定位。


彼得·斯坦曾说过,“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侵权责任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所谓法治社会就是人民的私权利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只有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事实上,侵权法所主要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来发挥私权保障功能的。


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侵犯相比,受公权力不当限制和损害的私权的保护需求更为迫切,因为,私权利在公私权利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全方位的保障私权,除了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私权保障功能以外,也需要同步关注受公权力限制和损害的私人权利。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告诉我们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理解,通过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使得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保护被侵权者从而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并用走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手段使侵犯权力者收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