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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变化
营改增后强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也就是规定,达到此标准的,将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营改增前,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自然成为一般纳税人。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本次营改增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自然属于一般纳税人。3、营改增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历次和本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无形资产、不动产)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