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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谁有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关于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如下 出资形式A、 B、 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 25万元,B从银行借款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 15万元。A、 B、 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 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 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 3万元以上( 26条), 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A、 B出资相加超过 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 24条: 50个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