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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影视剧

影视剧 商标权
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范本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3.……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不构成侵权,目前所有的作品在演出之前,一般都会先签署演出的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需要临时拟定,只要该协议是由版权作者、影视公司自愿签署的,此时该演出的版权合同就可以具有司法效力。一般出卖了版权,就不得再交给其他公司来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