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抗辩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5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间借贷管辖权问题你好,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TAG标签:债权债务 管辖权 异议 抗辩 借贷 债务债权 民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