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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占地补偿是什么标准

蔬菜大棚占地补偿是什么标准
蔬菜大棚占地补偿是什么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建设用地,确因工程急需,必须毁坏青苗的,补偿经营者当年的经济损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六)划拨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付征地费的,按所付费用有偿划拨;划拨时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条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暂时由单位、个人使用的已征征用、划拨为国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耕种的农作物、种植的树木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用、划拨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标准补偿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667平方米(1亩)1至2万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村企业或者兴办其他经济实体,就地安置。安置不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农转非,安置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所剩菜田人均134平方米(2分)以下;水田人均268平方米(4分)以下;旱田人均335平方米(5分)以下。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的标准:所剩菜田农业人口人均268平方米(4分)以下;水田农业人口人均540平方米(8分)以下;旱田农业人口人均667平方米(2亩)以下。被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同时转非。失去生产条件的农民应当优先予以农转非和安置就业。
(三)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需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由省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