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大藤峡征地赔偿

大藤峡征地赔偿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1.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单笔(以乡镇为单位)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分管项目的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审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审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支出1000万元以上,由大藤峡指挥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县长审批。


2.集体土地补偿费(生产开发资金)。单笔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县移民局局长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审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由大藤峡指挥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县长审批。


3.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资金。单笔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审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100万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单笔支出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县大藤峡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项目的领导和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初核,县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单笔支出500万元以上,由大藤峡指挥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县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