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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有无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有无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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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94条
  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协议解除、附条件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条件,法律通常尊重当事人的自治选择,当事人为此产生的争议较少。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合同法》94条规定法定解除,既有权威文献一致认为,除第(一)项外,该条中的“当事人”是指“非违约方”。[7]在第(二)(三)(四)项中,违约方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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