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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

监护人的设立与撤销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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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设立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人分为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自然人或团体。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是他们的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也可以是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父母、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